2021年10月1日 星期五

Tip 工程督導

 Tip 
一、品質管理制度:
A、主辦機關、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
1、工程主辦機關(專案管理廠商):
  1. 介面協調。
  2. 督導次數及內容。
2、監造單位:
  1. 20210901_內政部_結構混凝土施工規範:「骨材統一修正為粒料
  2. 監造日報登載重要里程事項:開工、材料送審、檢驗、督導…。
  3. 混凝土配比設計及對應的抗壓試驗成果。
  4. 工務會議定期召開及檢討內容涵蓋範疇。
  5. 監造計畫書應注意
    1. 監造計畫應於工程發包前提報甲方審核,並於工程決標前完成核定程序,俾由主辦機關於工程決標後函送廠商配合辦理。
    2. 監造單位於訂定施工抽查標準時,應於施工抽查標準表內明確列出施工檢驗停留點,明確告知檢驗時機,以利廠商於整體品質計畫或分項品質計畫中配合訂定,並據以提出檢驗申請。
    3. 監造組織工作職掌應以職稱說明,不宜針對特定人名訂定。
    4. 依工程之規模,若有要求廠商須提送分項施工計畫,則分項品質計畫應併入各分項施工計畫內一併檢討,分項施工計畫應於各該分項工程施工前函報監造單位審核同意後施工,其內容除機關及監造單位另有規定外,應包括「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與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等項目。
    5. 對於較小規模之工程(如未達一千萬元之工程),分項施工計畫可併入整體施工計畫內檢討
    6. 驗廠定義:在下訂單之前對工廠進行審核或評估,確認符合需求才下訂單。
    7. 工程標的若含運轉類機電設備者,應增訂「設備功能運轉測試抽驗程序及標準」,擬定設備於工廠應辦理之單機測試、送至工地組設完成後之系統功能運轉測試及與其他相關聯之系統聯結作整體功能運轉測試等應抽驗之項目及抽驗測標準並據以辦理抽驗。
    8. 監造單位之施工抽查時機,分為檢驗停留點(hold point)抽查與不定期抽查兩類,對於不同之抽查方式(檢驗停留點或不定期抽查),應訂定不同之作業流程及相對使用之抽查紀錄表單。
    9. .監造單位為明確責任,不應在廠商自主檢查表單上簽署。
    10. 監造單位品質稽核範圍,應包括對廠商品質計畫及施工計畫執行成效之外部稽核與監造單位對監造計畫是否落實有效之內部稽核。
B、承攬廠商:
  1. 20210814_工程會函示,品管人員回訓期限放寬至110年12月31日。
  2. 各類自主檢查表與品質管理標準的搭配及統計。
  3. 品質計畫書應注意
    1. 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工程僅需提送整體品質計畫。
    2. 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工程:計畫範圍管理權責及分工、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內部品質稽核及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1千萬以下1-5千萬)
    3. 不可直接抄錄契約詳細表
    4. 品管組織應明確定義廠商執行契約的工地組織,工作職掌應以職稱說明,不宜針對特定人名訂定,且不可只說明品管人員之職掌與資格。
    5. 施工要領係爲達成施工規範要求,檢討達成之方法及施工中應注意事項,文字力求簡潔扼要,並配合流程圖說明,不應直接翻錄施工規範。
    6. 檢查時機」即為自主檢查點,需清楚說明時間點,並清楚標示監造單位規定之檢驗停留點
    7. 品質管理標準表內有關材料管理項目之訂定,係應針對材料進至工地現場應檢查之項目訂定,非只針對試驗項目訂定。
    8. .自主檢查表單的簽署欄位不應該有主辦機關或監造單位的簽署欄位
    9. 不合格品之管制應對材料/設備與施工兩部分,分別訂定管制程序。
  4. 施工計畫書應注意
    1. 分項施工計畫」之目的係配合「整體施工計畫」完成工程中特定施工項目,屬技術性指導功能的施工作業計畫。
    2.  承攬廠商與主要協力廠商名稱應為全名並應註明其負責人主要工程參與人員至少應包括工地主任、專任工程人員、品管人員、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現場工程師等,與第三章第一節工地組織架構相配合,資歷與證照等置於附錄
    3. 如廠商已有鄰房鑑定成果,檢附摘要資料於施工計畫內即可。
    4. 選擇材料供應商時,應考量其配合度及時效性問題。
    5. 進度成本曲線圖座標橫軸以每月為單位,縱軸以預計請款金額(千元)為單位。
    6. 施工預定進度圖表之內容至少應包含施工項目、起迄時程、工期及進度百分比等。
    7. 趕工會議係針對整體施工進度已落後特定百分比時,在日常工作協調會議外加開之臨時會議
    8. 工區配置包括用地取得、工區佈置與交通動線規劃,如工務所辦公室、主要材料堆置區、材料加工區、洗車台位置、儲藏間、固定施工機具位置、臨時給排水、變電與供電設備位置等。
    9. 施工測量應提出本工程於各構造物用之測量放樣項目(如柱中心點、地面平整度、牆面垂直度、屋頂高程等)及測量定測項目(如都市計畫中心樁、公路用地地界線、禁限建區界線、基樁、基礎、支承位置、樓板高程、磁磚分割基準⋯等),並應敘明作業方式與注意事項、成果確認。
    10. 分項施工計畫內容應包含作業進度表及分項品質計畫,其中分項品質計畫含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及自主檢查表等項目。
    11. .協議組織表應詳列參與單位、人員,包括業主代表、工區內所有承攬廠商、施工協力廠商之協議組織會員。協議組織會長由事業單位指定之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之。
    12. 每日、每週之協議會議應與每日、每週的安全管理活動相結合,以落實協議會議的決議事項。協議組織運作可參考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之「工程協議組織運作規範」。
    13. 急救體系可分為醫療與消防兩個體系。
二、施工品質:
(一)混凝土、鋼筋(構)、模板、土方、結構體、裝修…等:
  1. 工程告示牌或內容。
  2. 混凝土澆置、搗實、養護。
  3. 模板使用過度
  4. 鋼筋間隔器、保護層...
  5. 臨時用電設備之電線未防護
(二)強度-材料設備檢驗與管制:
  1. 20210531_工程會110.05.31.工程管1100011263號函_材料設備送審合格後,依品質管理標準表辦理相關檢驗或取樣試驗,其結果均應列於材料設備檢試驗管制總表管控,並就檢驗或取樣試驗不合格者,加以管制及辦理矯正預防措施。爰品質計畫之材料設備檢試驗送審管制總表送審項次應與材料設備送審管制總表項次數目一致,監造計畫部分亦同
  2. 機具與材料任意堆置
(三)安全:
  1. 危害告知三階段
  2. 工具箱會議進行酒測
  3. 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之防墜設施
  4. 施工交通警告設施
  5. 勞安自動檢查紀錄
三、施工進度:
  1. 訂定進度計算基準之方式。
  2. 進度超前或落後。
  3. 預計及實際度曲線之吻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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